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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从福建检验检疫局获悉,美国莱西法修正案中有关进口植物及植物产品申报的规定将于2008年12月15日开始执行,对我木制品出口具有一定潜在影响。

    据检验检疫专家介绍,根据美国莱西法新规定要求,凡含有野生植物,或含有木材原料的植物和植物产品进口到美国时,进口商须申报货物中每种植物成分的拉丁学名(明确到种)、进口货值、数量、采伐或收获国名。如果植物制成品所使用的植物种属、原产国不明,允许罗列多个可能的种属和原产国。该规定从2008年12月15日起分阶段执行,第一阶段到2009年3月底,进口商可自愿申报,但须为所申报信息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第二阶段预计从2009年4月1日开始,申报范围从活植物、鳞茎、木及木制品,逐步扩大到木浆、纸和纸制品、乐器、家具、油籽、植物材料编结品、工具等所有植物和植物产品。因此,新规定涉及面极广,而其中木制品、木家具等林产品是我国最重要的输美产品之一。据中国海关统计数据,2007年美国进口中国林产品总量占中国全部林产品出口量的22%,价值达850亿美元,主要包括木家具、胶合板、纸、纤维板、地板与木线、其他木制品、建筑用细木工制品、相框、装饰物、锯材等。

    专家解释说,表面上看,上述新规定只是要求进口商补充申报一些货物信息,但主要目的是向美国相关机构提供执行莱西法所需的基础数据,其潜在影响可能对我木制品等植物及其产品出口带来一定限制。

    据悉,莱西法是美国最古老的野生动植物保护法令,2008年5月22日批准的修正案大大扩展了两方面的保护范围。一是扩大了对野生植物所保护的范围。植物界所有野生物种,包括根、种、局部及其产品,以及来自天然林和人工林的林木及其制品都在该法案涵盖范围内,只有常见的栽培植物、粮食作物及其制品(如棉花、茶等)、科研样本、以及仅作为货物包装材料的植物产品不在其列。二是延伸了国外法律法规管辖范围。凡在美国各州之间或对外贸易中进口、出口、运输、销售、接收、获得或者购买的植物或植物产品,只要该植物或该产品的植物成分的获取、占有、运输或销售违反了美国、美国各州、印第安部落有关法律、或者违反了上述行为发生国的法律,就被认为违反了美国莱西法。举个例子,如果在印尼非法获取的某种树木(如采伐禁止采伐的树种或者没有交纳相关税金)进口到中国,在中国使用这批木材加工成地板或家具,再出口到美国,就触犯了美国的莱西法。同时,在进口申报中提供虚假记录、说明、标签、鉴定、证明的,都属违反莱西法的行为。根据违法情节轻重,相关产品的进口商、零售商可能受到罚款、没收相关货物、甚至监禁的处罚。

    专家分析说,虽然莱西法要求实施申报和违法处罚的主体都是进口商,但美国进口企业为遵守法律要求、避免受罚,必然会要求我出口企业、生产商提供相关详细信息,还可能以合同约定在海关清关后支付货款、接收货物,因此相关压力还是会转移到我出口企业和生产商。由于大部分出口木制品从木材采伐到成品出口经过许多中间环节,提供其中每种植物成分的种属和来源信息,即使在发达国家也很难实现。仅以纤维板为例,如要求生产商列明生产原料中各树种的植物种属、用量、原产国别,估计只有极少数拥有自有经济林的大企业可以做到。试想,以纤维板、实木、竹、藤等多种材料制成的家具,要求生产商提供所有植物原材料供应链的资料并证明其合法性,对于出口企业来讲任务相当艰巨。如不能按进口商要求提供信息,将面临失去客户的风险;如因申报不实接受调查、无法清关,则可能收不回货款而遭受经济损失。

    为此,专家建议相关出口企业与美国客户加强沟通,深入了解莱西法修正案的内容和进口申报要求细节,掌握美国各州执法尺度的第一手资料,同时建议相关出口产品生产企业考虑从以下几方面着手应对:一是调整采购策略,减少木材进货渠道或减少原料采购种类,因为更少的渠道和树种便于更好地收集相关凭证,履行莱西法要求的“尽职调查义务”;二是需使用进口木材为原料的,谨慎采购、使用东南亚、非洲、俄罗斯等国家和地区的木材;三是与国内外供应商签订合同时阐明“非法”责任,要求供应商分担木材非法带来的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专家特别提醒相关企业,新规定执行初期尤其应谨慎申报,避免沦为美国执行莱西法修正案的“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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