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为了进一步规范和促进我国有实力的各种所有制企业“走出去”对外投资,2003年,商务部在部分省市进行了简化境外投资审批手续的试点,在全国范围内简化了境外加工贸易项目审批程序。日前,国家在对外投资设立非金融类企业方面开始实行核准和备案制度。
关于投资设立境外服务贸易类企业和机构:具有经国家商务主管部门或其授权部门批准的外经贸经营权,从事对外经贸业务3年以上,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获得经营权后,须从事外经贸业务1年以上;遵纪守法,资信良好;有相应的人才、资本和国际化经营能力。试点省市企业在非热点国家和地区投资设立境外企业或境外机构的,由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批,商务部发放批准证书。在未建交国(地区)和热点国家(地区)设立境外企业或机构的,由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商务部核准并申领批准证书。非试点省市企业在非热点国家和地区投资设立境外企业或境外机构,企业上年度进出口总额在5000万美元以上,或上年度出口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或对拟投资的国家或地区出口额连续3年在300万美元以上的,由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商务部备案;在未建交国(地区)和热点国家(地区)设立境外企业或机构的,由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商务部核准并申领批准证书。中央企业下属企业由中央企业报商务部核准。
关于投资设立境外加工贸易企业:中方投资额在300万美元以下(含300万美元)的境外加工贸易项目,由投资主体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中方投资额在300万美元以上的,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商务部核准。中央管理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在境外投资举办境外加工贸易项目,由中央企业总部经报商务部核准。与此同时简化了申报材料的内容,目前只要求申报境外加工贸易项目基本情况(特别是投资主体资质和带动产品出口的情况),境外加工贸易企业合同、章程,投资主体营业执照(副本)、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意见,驻外使(领)馆经商参处(室)意见等内容。对北京、天津、上海、江苏、山东、浙江、广东、福建、青岛、宁波、深圳、厦门等沿海12个省市进行下放非贸易性境外投资审批权限,简化境外企业和机构审批手续改革的试点,改革境外加工贸易项目核准制度,改革内地企业在港澳设立企业和机构审批制度,加强和完善对境外资源开发项目的管理。在实施上述简化程序的基础上,2004年10月商务部颁布了《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进一步明确、简化了境外投资的程序,使之制度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