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个世纪以来,荷兰已成为一个商人的国度。为保持这一悠久传统,荷兰政府建立了具有竞争力的税收制度以鼓励荷兰本地企业的发展和外商直接投资。尽管在企业税率方面同其欧洲邻国基本一致,荷兰仍以其诸多特色吸引了众多的外国投资者将其经营地设在荷兰。目前,荷兰实行中央和地方两级课税制度,采用的是以所得税和流转税为“双主体”的复合税制结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和消费税等税种在税制结构中居重要地位,与其他直接税和间接税一起共同组成了荷兰税制结构的完整体系。 荷兰税收体系对国际税务筹划十分有利。以下列举了一些主要优点: ● 欧盟内相对较低的税率,荷兰政府从2007年起将企业所得税从现行的29.6%下调至25.5%,这一税率低于欧盟的平均税率26.6%。 ● 通过避免双重征税的皇家法令减免双重征税,在缺乏税收条约时可适用。 ● 对付出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的不征收预扣税。 ● 荷兰的欧盟成员身份可保证其享有已实施和未来的欧盟指令利益(例如关于母公司和子公司的指令及欧洲兼并指令)。 ● 参股所得免税,即对从合格持股所得红利和转让合格股权的资本收益不征企业所得税。 ● 广泛的税收条约帮助企业减免各项预提税和避免双重征税。 ● 对从荷兰向境外支付的利息和许可费不征预提税。 ● 纳税人可以就未来的税收待遇从税务机关得到预先明确。 ● 适用于外籍雇员的30%免税津贴。 ● 关税和增值税递延政策,有效缓解企业流动资金的压力。 ● 作为欧盟成员国可得益于各种欧盟指令(例如关于母公司和子公司的指令及欧洲兼并指令)。 ● 没有利润分配要求。 ● 与具体项目类型有关的税收鼓励政策。 ● 对于节约能源或符合环保的新投资,在核定税基时可从投资总额中扣除一定百分比的款项。 ● 无外汇管制。 ● 航运公司受益的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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