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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企业可选择的参与模式——由贸易对方(欧盟境内的进口方)负责注册

2007-06-24 13:53:27  来源:中国化工论坛  作者:  进入论坛>>

    对于某些常年向欧盟境内的固定客户出口大宗产品的国内企业可考虑由对方负责注册。 
    
    该应对措施的优点是:国内企业无需研究繁杂的REACH法规及其RIP文件。 
    
    该应对措施的缺点是:1、贸易谈判中可能面临多项附加条件,在谈判中处于劣势;2、毫无保留地将自己产品的所有信息向贸易对方公开,导致核心技术、文件资料的泄密;3、对方贸易商相对固定,选择新的贸易商的难度较大,在随后的长期贸易过程中受对方牵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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