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大型化工集团或大型化工出口贸易商可考虑在欧盟境内设置具有法人资格的办事机构或子公司,以“代理人”的身份在欧盟从事母公司出口到欧盟化学品的登记。该机构或子公司在注册过程中,将欧盟境内所有与母公司从事化学品贸易的公司作为其下游用户,并在欧盟境内长期接受欧洲化学品管理局的监管,配合长期的评估及可能的质量审查。 需要说明的是,在这种情况下,这些分支机构并不需要去真正完成整套的进出口贸易工作,原来的国际贸易该怎么做还怎么做,只不过这些分支机构将承担欧盟进口商所要承担的REACH法律义务,同时享有进口商应享有的REACH法律赋予的权利。原来真正的欧盟进口商将继续完成原来的国际贸易流程,但不需要承担REACH义务,在REACH法规下被视为分销商。 该应对措施的优点是:(1)有利于产品保密信息的控制,同时可以自我控制或运作测试数据,尤其是脊柱动物试验数据,可获取13-16年的数据共享费;(2)其在欧盟境内设置的机构或子公司可代表母公司控制其出口到欧盟的产品的整条供应链,具有一定的贸易优势;(3)以其在欧盟境内设置的机构或子公司的名义返销给国内下游用户,该下游用户出口到欧盟的含有本品的制品或物品可免于登记。 该应对措施的缺点是:(1)长周期的、高昂的专业人员培养成本。由于REACH涉及的内容非常广泛,没有3-5年的学习无法熟练地进行注册登记,而登记所需要的《技术档案》、《化学品安全评估报告》、SDS等资料的编制一个非常庞大的专业队伍,如化学工程、毒理、工业卫生、安全工程、环境科学、风险评估、经济学、法学、国际贸易、外语等;(2)高额的办事机构运行费用;(3)出于技术和数据的保密,其他国内企业一般难以放心地让该机构代理其产品在欧盟的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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