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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法制的精神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的保障。 香港的法律制度建基于法治及司法独立的精神《基本法》为香港订下宪制的框架。根据“一国两制”的原则,香港的法律制度以普通法为依归,并由本地法例加以补充,与中国内地的法律制度有所不同。  
    
    基本法
    
    《基本法》规定,香港原有的法律,全部均予以保留,唯与《基本法》相抵触或经香港的立法机关作出修改者除外。除《基本法》附件三所列与国防及外交有关的全国性法律外,中国内地法律并不适用于香港。

    《基本法》详列香港居民的基本权利、自由和义务,包括香港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香港居民有言论、新闻、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组织和参加工会、罢工的权利和自由,迁徙、信仰、宗教和婚姻自由。
    
    《基本法》第九条规定,香港的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除使用中文外,还可使用英文作为正式语文。 
        
    立法机关      
     
    香港采用行政主导的体制,主要由行政部门制订有关法案,并提交立法会投票通过。立法会由选举产生,议员部分由地方选区选出,部分由包括工商界的功能界别选出。立法会通过的法例不得与《基本法》相抵触。立法会产生的具体办法以及法案和议案的表决程序,由《基本法》规定。      
     
    司法机构      
     
    香港法制奉行司法独立的原则,司法人员在执行司法职务时不受政府的行政及立法机关影响。
    
    香港法院行使独立的司法权,包括终审权。内地法院的判决对香港法院并无约束力。此外,内地执法机关不得在香港行使权力。 
 
    1. 香港法院 
    
    香港的法院制度健全,不同法院有各自的司法管辖权。此外,香港也设有不同的审裁处,负责审理所管辖范围的纠纷。香港的法院有终审法院、高等法院(包括上诉法庭及原讼法庭)、区域法院(包括家事法庭)、土地审裁处、裁判法院(包括少年法庭)、死因裁判法庭、劳资审裁处、小额钱债审裁处和淫亵物品审裁处。 
    
    除了上述司法机构外,香港也有多个根据不同条例设立的审裁处,专责处理就有关条例所作的行政决定而提出的申诉。      
     
    2. 法律援助 
    
    凡符合资格申请法律援助的人士,均可获法律援助署委派律师予以协助,收费视乎受助人的经济状况而定。民事诉讼的法律援助范围包括在区域法院、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及上诉法庭,以及终审法院进行的民事诉讼,此外,也包括部分审裁处的诉讼以及死因裁判法庭的一些案件。 
    
    刑事诉讼的法律援助范围包括在裁判法院进行的交付审判、在区域法院及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审讯的案件、就裁判法院的裁决提出上诉的案件,以及向高等法院上诉法庭或终审法院提出上诉的案件。 
    
    3.  诉讼 
    
    进行民事诉讼主要是为了保护和回收财产,以及强制履行义务。民事诉讼通常由个人(包括公司,下同)对其他个人提出民事诉讼,或由政府向个人提出,或个人向政府提出。刑事诉讼则是以香港政府名义提出,主要是为了遏止罪案和惩治罪犯。 
    
    任何人士均可向法院和审裁处提出在其司法管辖权范围内的诉讼。民事诉讼由原告对被告提出起诉,刑事诉讼则由政府负责检控疑犯或被告。上诉方面,上诉人可向上一级法院提出针对答辩人的上诉。 
    
    根据法治精神,每宗案件必须在法庭进行聆讯,而法庭作出判决前,必须给予被告申辩的聆讯机会。诉讼双方必须搜集证据以支持其论点。一般来说,提出控诉的一方有举证责任。诉讼双方传召证人作供前,均可作开审陈辞。证人作供后,辩方可以盘问证人。辩方有权作结案陈辞,其后由控方作结案陈辞。假若需要进一步资料及/或证据,法庭可将案件押后,另订日期再审。法庭可于聆讯完结后宣判,也可于日后以书面作出判决。 

    香港法制奉行司法独立的原则,司法人员在执行司法职务时不受政府的行政及立法机关影响。

    香港法院行使独立的司法权,包括终审权。内地法院的判决对香港法院并无约束力。此外,内地执法机关不得在香港行使权力。 
   
    1. 香港法院 
    
    香港的法院制度健全,不同法院有各自的司法管辖权。此外,香港也设有不同的审裁处,负责审理所管辖范围的纠纷。香港的法院有终审法院、高等法院(包括上诉法庭及原讼法庭)、区域法院(包括家事法庭)、土地审裁处、裁判法院(包括少年法庭)、死因裁判法庭、劳资审裁处、小额钱债审裁处和淫亵物品审裁处。 
    
    除了上述司法机构外,香港也有多个根据不同条例设立的审裁处,专责处理就有关条例所作的行政决定而提出的申诉。      
     
    2. 法律援助 
    
    凡符合资格申请法律援助的人士,均可获法律援助署委派律师予以协助,收费视乎受助人的经济状况而定。民事诉讼的法律援助范围包括在区域法院、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及上诉法庭,以及终审法院进行的民事诉讼,此外,也包括部分审裁处的诉讼以及死因裁判法庭的一些案件。 
    
    刑事诉讼的法律援助范围包括在裁判法院进行的交付审判、在区域法院及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审讯的案件、就裁判法院的裁决提出上诉的案件,以及向高等法院上诉法庭或终审法院提出上诉的案件。 
    
    3.  诉讼 
    
    进行民事诉讼主要是为了保护和回收财产,以及强制履行义务。民事诉讼通常由个人(包括公司,下同)对其他个人提出民事诉讼,或由政府向个人提出,或个人向政府提出。刑事诉讼则是以香港政府名义提出,主要是为了遏止罪案和惩治罪犯。 
    
    任何人士均可向法院和审裁处提出在其司法管辖权范围内的诉讼。民事诉讼由原告对被告提出起诉,刑事诉讼则由政府负责检控疑犯或被告。上诉方面,上诉人可向上一级法院提出针对答辩人的上诉。 
    
    根据法治精神,每宗案件必须在法庭进行聆讯,而法庭作出判决前,必须给予被告申辩的聆讯机会。诉讼双方必须搜集证据以支持其论点。一般来说,提出控诉的一方有举证责任。诉讼双方传召证人作供前,均可作开审陈辞。证人作供后,辩方可以盘问证人。辩方有权作结案陈辞,其后由控方作结案陈辞。假若需要进一步资料及/或证据,法庭可将案件押后,另订日期再审。法庭可于聆讯完结后宣判,也可于日后以书面作出判决。       
     
    商业纠纷的解决方法 

    商业纠纷可以在法庭以外,采用其他方法解决,常见的方法有双方进行协商、由第三者进行调解以及仲裁。 

    1. 协商 
    
    协商是解决纠纷最常用的方法。差不多所有纠纷均可用这种方法解决。在香港,由于诉讼费用高昂,而调解方法也涉及不少法律问题,因此很多商业纠纷均以协商的方式解决。 
    
    2. 调解和调停 
    
    调解和调停是由第三者协助双方解决纠纷的方法。调停人无权强制双方和解,其任务是打破僵局和鼓励双方达成和解。 
    
    3. 仲裁 
    
    在香港,仲裁是解决商业纠纷常用的方法。这种法律程序由一名或多名仲裁员进行,所作出的裁决属最终决定,对纠纷双方均具约束力,只有在非常例外的情况下方可提出反对。仲裁程序受《仲裁条例》规管,该条例包含两个明显不同的制度,即本地制度以及国际制度。仲裁裁决具有与法庭判决相若的效力,可以强制执行。  
 
    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署的职责,包括就香港保护知识产权的政策及法例向工商及科技局局长提供意见,属下有商标注册处、专利注册处及外观设计注册处,并通过公民教育提高公众对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 

    香港海关负责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刑事活动,并对有关侵犯商标和版权以及虚假商品说明的投诉进行调查。海关有权进行搜查和没收侵权物品,并与外地执法机关以及商标和版权所有人合作,共同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活动。 
  
    1. 商标 
    
    商标是一个标志,用以识别不同商户的货品和服务,其所有人可以为商标注册,也可以不注册。香港的商标注册制度与中国内地不同,已在国家商标局或世界其他地方注册的商标,不会自动在香港得到保护。任何商标必须根据《商标条例》在香港注册,方可获得本港保护。 
    
    符合《商标条例》所订准则的新商标,可以申请注册。有关申请会于《香港知识产权公报》刊登,假若无人反对,便可正式注册。 
    
    2. 专利 
    
    专利为技术发明提供保护。香港根据《专利条例》设立独立的专利制度,给予标准专利和短期专利。与商标一样,香港的专利制度与中国内地不同,国家专利局给予的专利,不会自动在香港得到保护。然而,国家知识产权局于1997年6月27日之后公布的专利申请,可以作为向香港专利注册处申请标准专利的基础。 
    
    在香港,标准专利的有效期最长达20年,但须每年续期1次。至于给予商业寿命较短的发明的短期专利,有效期最长为8年,须4年续期1次。 
    
    3. 版权 
    
    《版权法》主要保护人类的创作产品。香港的《版权法》为多个类别的文学、戏剧、音乐及艺术作品、电影、电视广播、有线传播节目,以及在因特网向公众人士发放的作品,提供全面的保护。 
    
    作品所有人毋须办理任何手续,也可在香港取得版权保护。世界各地作者的作品,或在世界各地首次发表的作品,都可在香港受到版权保护。香港法例载有广泛条文,对版权提供刑事和民事保护。 
    
    4. 外观设计 
    
    香港设有独立的外观设计注册处。纺织品图案以及手表、珠宝、玩具和流动电话等产品的外观设计均可注册。申请人可以直接向香港外观设计注册处申请注册。香港的外观设计注册制度与中国内地不同,已在国家专利局或世界其他地方注册的外观设计必须在香港注册,方能获得本港保护。 

    注册外观设计保护的有效期最长为25年。每5年续期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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