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贸易部与越南海关总局,就进出口产品产地证明认证问题于今(2000)年4月中颁行执行细则公告,部分主要条款如下: 一、出口商品产地证明 按照越南法律,出口商品产地证明文件通常由越南商工总会或其它权责机关审核。类属越南政府与其它国家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所签协议享有关税优惠待遇之产品,产地证明文件由越南贸易部或越南政府项目授权机关审核;类属越南工业区暨加工出口区产品,产地证明由工业区暨加工出口区管理委员会审核。
必须辨理出口产地证明文件之产品,包括涉及越南具其它国家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所切结之协议或多国规定事项者,以及商业契的中规定要有产地证明条款者。出口商于办理产品出关手续时,要向承办海关人员提交产地证明文件以登记报闯单;出日商若输出产品时未办理产地证明文件,获准以书面切结承担产地真伪性法律责任后于产品出关60天内补交,从产品登记出口报写单日起计。
二、进口商品产地证明
进口商品必须提交产地证明文件情况,包括类属越南政府依据越南法律或越南与外国或国际经济组织签订协议条款给予进口关税优惠,或其它管理制度优惠而进口商希望享有相关待遇者;类属越南政府或国际组织通知正处于危及民众健康或生态环境之产品。
不需要提交进口产地证明之产品,包括非类属越南给予进口关税或其它管理制度优惠国家之产品、不要求享有进口关税优惠之产品、非进口贸易产品、转口产品、类多零进口税率并豁免加值税之产品。
进口商若于办理产品报关单登记手续时缺少产地证明文件,必须以书面申请延后补充提交,海关人员于等待取得产地证明文件期间(最多60天),按照正常情况为该批产品办理入关手续。提交给海关人员之产地证明文件必须是正本,并且要充分具备各项基本贤料如产地证明核发编号、出口商名址和出口国、进口商名址和进口国、产品运输数据(装运地点以及运?地点)、产品商标与卷标、产品包装数量与种类、产品说明、产品产地。产品重量、申请审核产地证明之厂商名址、产品重量、申请审核产地证明之厂商名址、产地证明书核机关名称等。若产地证明不是用英文或法文填写者,则须检附业已公证确认或公司经理签名盖章并承担法律责任之译本;若产地证明文件上有修正或擦拭迹象,则审核机关要盖章确认之;产地证明必须要由审核产地证明国家规定之权责机关<<贸易部、工业部、财政部、海关等)或政府委任的其它机关(通常为商工总会)签发若厂商自行签发产地证明,必须要经过相关国家责机关或组织之确认。
产地证明文件可于产品装运前后办理,但必须符合规定准予延后提交产地证明之时间;一份产地证明文件可同时确认同一批进口货运之下同产品之产地,但仅对该批货物生效;因遗失或损坏而重行审核之产地证明,其上必需注明Certified true copy字样。
从第三国转口输入之产品,若类属享有越南进口关税优惠国家之产品但于第三国出厂者,如果后者亦为越南进口优惠对象国,则由其审核产地证明即可,否则必须检附厂商原籍国家产地证明;若产品辗转卖给多个国家后才输入越南,则最后出口之国家被视为第三国;透过第三国交易,但产品直接从产地国运入越南而没有经由第三国,则越南海关接受产地国家所核发之产地证明文件,但必需符合运输单据以及实物申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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