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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俄罗斯对外资进入其批发和零售市场没有什么特殊限制,凡欲在俄从事批发和零售业的外国人都要遵守如下规定:

  一、进行国家注册。

  根据《俄联邦民法典》第51条的要求及1994年7月8日第1482号俄总统令批准的《经营活动主体国家注册条例》等法律法规,经营活动主体进行国家注册的办法是:

  1、注册机关:在俄罗斯有权负责进行国家注册的机关为俄经贸部国家注册局以及各联邦主体的地方注册局及其设在各区、市的分支机构。如所建企业的法定资本超过10万卢布,都应到俄经贸部注册局注册,少于10万卢布(约为0.33万美元)的可在当地注册局注册。如法定资本超过50万卢布(约为1.66万美元),则还需与反垄断委员会签订协议。

  2、注册所需文件。1)注册申请;2)企业章程;3)成立企业的决议或合同;4)50%法定资本已经到位的证明文件;5)缴纳注册手续费的证明文件;6)如以财产作为投资或超过法定基金的最高数额,还需要与有关国家机关达成的协议;7)提供企业法定地址担保书。

    除上述文件外,来俄开办批发零售企业的外国公司来俄前在国内需准备好以下3个文件:1)派出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2)由银行为派出单位开具的资信证明;3)派出单位的法人委托书。上述3个文件需译成俄文,并在国家公证处公证,还需经我外交部领事司认证、经俄驻华使馆领事部或总领馆认证。俄法律规定,提交文件后3天之内发给临时营业执照。

  3、取得长期执照的程序。取得临时企业执照之后,再到俄国家统计委注册,领取企业编号;到企业所在区税务局登记注册;到国家预算外基金会登记,到注册局指定的银行开立企业结算帐户,请银行给税务局、税警局、警察局、移民局、外交部等单位开具帐户证明;到俄罗斯国际合作与发展署注册,办理企业进出口权并将企业列入俄企业名录;到许可证局办理经营某种商品的经营许可证(部分商品需到有关部委办理,如食品需到农业食品部、药品需到卫生部等);提供企业印章申请及样式;持经营许可证到移民局办理劳动就业批准证书;持劳动就业批准证书到警察局办理登记卡,凭卡办理一年有效长期居留签证;到俄外交部领事局登记,取得办理邀请函和多次往返签证的资格。经以上程序后,再到注册局领取长期企业执照。

  4、注册个人独资公司的办法。应准备的文件是:公司章程、书面注册申请、提供法定地址担保书、在俄银行的资信证明、护照复印件。以上文件均需经过俄公证处公证。此外还需带着公司章程、在俄银行存款证明、在俄合法居住证明、护照到我驻俄罗斯使馆领事部(驻俄总领事馆)开具不反对信函。注册程序同上。

  二、到税务机关登记
  
  《俄联邦税法典》第83条规定,企业注册之后,必须到俄税务机关登记。具体规定如下:

  1、所需文件的复印件。1)注册证明;2)国家注册所需的其它文件;3)根据俄联邦法律确认企业设立的其它文件。

  2、期限要求。法人在完成国家注册之后的10日内需到企业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登记。如其在俄罗斯的经营活动需由其独立的分支机构进行,该独立分支机构应在其设立后一个月内到当地税务机关登记。企业完成国家注册后的30日内应到所在地税务机关就应税不动产及交通工具进行登记。所需全部文件提交后的5日内,税务机关应为纳税人登记完毕并向其发放相应证明。在税务机关登记时,每一纳税人都会获得一个纳税代号,缴纳各种税时都按这唯一纳税代号进行,包括在从事进出口业务需要纳税时也用这一纳税代号。

  三、申领许可证

  在俄罗斯经营某些商品应事先获得许可。俄于1998年9月25日颁布了俄联邦158-ФЗ号《关于某些经营活动应获得许可的法律》(1999年12月22日曾作补充),并于当年10月3日生效。此前,俄还颁布了一系列有关需申领许可证的法律。在这些法律中都规定了应获许可的经营活动项目及办理许可证的程序,具体规定如下:
  
  1、应事先获得许可的经营活动项目。下列经营活动事先应获得许可:

  1)经营各种药品(1998年6月22日第86-ФЗ号《药品法》-2000年1月2日修改);
  2)销售古董(1998年9月25日颁布了俄联邦158-ФЗ号《关于某些经营活动应获得许可的法律》-1999年12月22日曾作补充);
  3)销售和修理收款机具(同上述法律);
  4)销售贵金属和宝石及珠宝首饰(1989年3月26日第41-ФЗ号《贵金属和宝石法》-1999年3月31日修改);
  5)销售杀虫剂及农业化学制剂(1997年7月19日第109-ФЗ号《安全销售杀虫剂和农业化学制剂法》);
  6)销售农作物种子(1997年12月17日第149-ФЗ号《种子培育法》);
  7)销售民用及职务用武器(1996年12月13日第150-ФЗ号《武器法》-1999年11月19日修改);
  8)销售酒精及其制品、含酒精饮料(1999年1月7日第18-ФЗ号《国家调节酒精及酒精制品的生产和销售法》;
  9)销售花炮制品;
  10)批发矿泉水;
  11)销售医疗器械;
  12)批发各种视听作品载体;
  13)批发各种录音载体;
  14)销售有色及黑色废金属;
  15)销售交通工具(1995年12月10日第196-ФЗ号《道路交通安全法》-1999年3月2日修改);
  16)销售交换机等通讯设备;
  17)批发兽用药剂、兽用食品、添加剂、维生素等(俄农业食品部兽医局1998年11月23日第13-2/972号函);
  18)批发烟草制品(1999年12月24日生效的第215-ФЗ号联邦法;
  19)批发食品(2000年1月2日第29-ФЗ号《食品质量安全法》。

  2、负责发放许可证的机关。根据俄罗斯法律,负责发放许可证的机关是:
  1)俄联邦卫生部:医疗用制品、医疗器械、药品。
  2)俄联邦税务部:酒精、酒精制品及含酒精制品。
  3)俄联邦内务部:民用和职务用武器、子弹。
  4)俄联邦农业食品部:农作物种子、杀虫剂及农用化学制剂、肉类及某些食品。
  根据俄有关法律的规定,销售某些商品的许可证可由联邦主体的执行机关发放。比如在莫斯科这样的机关就是莫斯科许可证局。
酒精及其制品的零售、交通工具及带号配套机件的销售许可证由联邦主体有关机关发放。

  3、申领许可证的程序。根据1998年9月25日第158-ФЗ号《关于某些经营活动应获得许可的法律》的规定,经营者申领许可证的程序是:

  1)填写书面申请表。内容包括法人的名称及法律组织形式、法人所在地址、开户银行及帐号、经营活动种类、经营期限等。申请表为格式化的现成表格。
  2)需递交的其它文件。企业成立文件复印件、企业国家注册证明复印件、在税务机关登记证明、缴费证明。
  3)根据经营商品的不同,有的还要提交补充文件。比如经营医药及医用制品还需提交下列文件:地方自治机关批准建立药店的证明;专家证明书或经过公证的复印件;内务机关出具的有关经营场所具有保存有毒及烈性物资条件及警卫信号装置的证明;卫生防疫部门和消防部门出具的有关场所适合经营的证明。
  4)缴费及作出决定。许可证申请人应缴审理手续费,费用标准不得超过3个最低工资标准(目前一个最低工资标准为450卢布)。在收到申请及所需全部文件之日起30天内,受理机关应作出决定,决定作出后3天之内应通知申请人。在发放许可证时还需缴纳一定的许可证费。许可证的有效期多数为3年,个别为5年,到期后还应从新办证。
  5)对获得许可的经营活动的要求和条件。总的要求和条件是遵守俄联邦的法律,遵守有关生态、卫生、防疫、消防等法规以及具体经营活动的许可条例。

  获得某些商品经营许可的具体要求和条件:

  ??销售酒精制品的要求和条件:每批商品都要有关于生产厂商的文件、商品质量的文件、商品来源的文件、进行商品验证的证明文、合法经营酒精制品的证明文件等;要有必需的经营面积、设备。要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守1995年11月22日第171-ФЗ号《关于酒精及其制品生产和流通国家调节法》、莫斯科市政府1996年6月25日决议通过的《关于在莫斯科应征消费税商品销售许可证条例》;遵守所规定的价格形成办法。
  --销售药品的要求和条件:经营者要符合俄联邦卫生部规定的许可规范文件;要有全套技术规范资料;要有获得高等或中等医药教育的员工编制;要有拥有、租赁经营场所的文件。要遵守各种有关法律、法规;遵守1998年6月22日第86号-ФЗ号《俄联邦药品法》(2000年1月2日修改)、俄联邦政府1999年4月5日决议通过的《关于制药及批发零售药品许可证条例》;遵守有关商品监督和商品验证的法规。
  --在莫斯科销售视听制品的要求和条件。经营者要符合莫斯科许可证局及许可证监督机关的要求,要有有权复制和销售视听作品权利的批准文件,要有具备一定教育及职业技术水平的专家,要遵守有关法律、法规。

    内容提要:商品认证、商品证明、商品标志、卫生鉴定

  一、商品认证

  1993年7月10日俄联邦第5151-1号《关于商品和服务认证法》(1998年7月31日修改)规定,商品认证就是由独立于生产者(销售者)和消费者(购买者)之外的组织以书面形式证明产品符合规定要求的认证程序。在商品销售过程中,商品认证体现了销售者有责任向消费者传达商品符合规定要求的信息。根据法律规定,销售企业所售应进行认证的全部商品都要有已作商品认证的证明文件。一般情况是,生产厂家或批发商均有责任按规定取得商品认证证明书,零售商从他们那里取得商品时只是向其索要认证证明书的复印件或每批商品符合要求的商品证明书。采取这一措施的主要目的是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1992年2月7日俄联邦第2号法律-《保护消费者权益法》(1999年12月17日作了修改和补充)规定了消费者应享受的权利。根据该法规定,消费者有权要求在通常使用、储藏、运输的条件下,所购商品能够保证消费者在生活和身体方面的安全,保证环境安全,保证不给消费者的财产造成损失。

  实行商品认证制度的目的既是为了给商品经营者营造必要条件,也是为了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利,便于消费者选购商品。

  事实上并非所有商品都需要认证,但按俄法律规定,必须要进行认证的商品范围极广。俄联邦政府1997年8月13日第1013号决议规定了必须进行认证的商品清单,详见下表:

 

  根据俄法律规定,在进口表1所列商品时,必须有商品认证证明,我国上述商品出口到俄罗斯,应有我商检部门开具的商检证明。除此,还需有俄文说明书。商品进口后在俄商场销售时,还要经过俄有关商品认证机关认证。

  除必须进行认证的商品外,对其余商品,俄法律还规定销售者可自愿进行商品认证,用以证明所售商品符合国家标准和质量要求。但自愿认证商品的证明书与必须认证的商品证明书的形式不同。这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在自愿认证商品的证明书上没有"商品标志",二是将必须认证商品的证明书上的"在全部俄罗斯境内有法律效力"的字样换成"此证书不适用必须进行认证的商品"的字样。

  商品认证的程序和办法是按不同种类的商品由不同的法规加以规定的。具体情况见下表:

 

  二、商品标志

  为了保护消费者购买符合质量要求的商品,俄罗斯法律规定,在发放商品认证证书时,还要按规定的程序在商品上贴印注册的商品标志。根据俄罗斯国家标准委员会1996年7月25日第14号决议(1999年10月20日第54号决议修改)的规定,必须进行认证的商品均需有商品标志,否则禁止销售,商业企业必须明确贴印商品标志的方法。贴印符合国家标准的商品标志的方法和形式是由国家标准委员会专门规定的。自愿进行认证的商品,也可贴印商品标志。从1999年4月1日起,无论是在俄境内生产的,还是进口的商品,凡是必须进行认证的并在俄境内销售的商品,在印制商标时就要有商品标志。商品生产单位、进口商、商业单位及个体经营者负责贴印商品标志。俄政府1997年5月17日第601号决议就规定了第一批必须贴有商品标志的商品清单,详见下表:

 

  从1999年10月1日起,表3所列商品如无相应标志禁止出售。

  三、商品证明书

  根据俄联邦政府1999年7月7日第766号决议,对于必须认证的商品,生产者、销售者有权使用商品证明书证明其产品符合质量要求。使用商品证明书的根据是:1、货物验收、验收交货证明及由生产者、销售者、执行人所进行的测试证明以及(或)有权进行测试的实验室所进行的测试证明;2、商品认证证明或对原料、材料、整套制品的测试证明;3、由有权机关及组织出具的联邦法律所规定的文件(卫生检验结论、兽医证明、消防认证证明等);4、质量体系或生产制度认证证明;5、其它能直接或间接证明产品符合规定要求的文件。

  商品证明有固定的形式,由生产者或销售者填写,之后附上申请及法律针对此类商品所规定由有权机关所出具的文件到认证机关注册登记。认证机关审查后需在7天之内作出决定。

  四、卫生鉴定书

  俄法律规定,对于在生产、储藏、运输、使用和有效利用时可能给人体造成不良影响的商品都应进行卫生鉴定。俄联邦卫生部1998年7月20日第217号令规定了进行卫生鉴定的办法。按法律规定,进行卫生鉴定的单位是国家卫生防疫局。根据卫生鉴定的结果出具卫生鉴定书。俄卫生部的上述命令规定了必须进行卫生鉴定的商品清单,具体情况见下表:

 

  表4所列商品均应进行卫生鉴定,只有在具有卫生鉴定书后,这些商品才能进行销售。

  根据俄法律的规定,有权进行卫生鉴定并开具卫生鉴定书的机关有:俄联邦卫生部国家卫生防疫监测局;各俄联邦主体国家卫生防疫监测中心;各地区国家卫生防疫流动监测中心;俄联邦卫生部卫生防疫联邦监测中心;俄联邦卫生部医学生物及疑难问题管理局国家卫生防疫监测中心。

  递交卫生鉴定申请书时,针对国产商品企业应提交的文件是:
  1、 商品标准或技术文件、技术条款、工艺说明书、产品成份等;
  2、 商品使用方法和使用范围的说明;
  3、 商品试验结论(如有的话);
  4、 证明商品安全的文件;
  5、 商品样品。

  对于进口商品需提交的文件有:
  1、 生产企业证明商品质量的文件;
  2、 生产国有权机关开具的产品安全证明书,以及(或)在生产国取得的商品安全证明;
  3、 商品试验结论(如有的话);
  4、 必要的商品样品;
  5、 包括使用条件的产品制造技术条款,有关商品成份的其它技术标准文件。

    为了进一步了解俄对批发零售商业活动的法律调节措施,我们于近日拜会了俄联邦经贸部有关部门。他们向我们提供了俄罗斯调节商业活动的主要法律、法规清单,现将其译出报回,仅供参考。

  1、《俄联邦民法典》(第一部分,1995年11月30日第52-ФЗ号;第二部分,1996年1月26日第15-ФЗ号)

  2、《俄联邦保护消费者权益法》)(1992年2月7日第2-ФЗ号,1999年12月17日第212-ФЗ号修改版)

  3、《俄联邦食品质量和安全法》(2000年1月2日第29-ФЗ号)

  4、《俄联邦居民卫生防疫法》(1999年3月30日)

  5、《俄联邦产品和服务认证法》(1995年12月27日第211-ФЗ号,1998年3月2日第30-ФЗ号修改版、1998年7月31日第154-号修改版)

  6、《俄联邦酒精及含酒精制品生产和流通国家调节法》(1995年11月22日第171-ФЗ号,1999年1月7日修改版)

  7、《俄联邦限制吸烟法》(2001年7月1日第87-ФЗ号)

  8、《关于执行“自由贸易”俄联邦总统令的补充措施的总统令》(1993年11月8日第1851号)

  9、《关于各种所有制企业、机关和单位在与居民结算时必须使用收费监督机具的俄联邦总统令》(1993年2月16日第224号)

  10.《关于对“提供公共餐饮服务规则”的修改和补充的决议》(2001年5月21日第398号俄联邦政府决议)

  11、《关于对新式食品、材料和制品进行国家登记注册的决议》(2000年12月21日第988号俄联邦政府决议,2001年4月27日修改版)(与执行该决议的同时,还实行允许在俄联邦境内生产或输入到俄联邦境内并流通的新式食品、材料和制品的登记目录制度)

  12、《关于对保证食品质量及安全进行国家监督和检查的决议》(2000年12月21日第987号俄联邦政府决议)

  13、《关于批准样品销售规则的决议》(1997年7月21日第918号俄联邦政府决议)

  14、《关于对样品销售规则的修改和补充》(2000年12月7日第929号俄联邦政府决议)

  15、《关于批准在与居民进行货币结算时使用收费监督机具的条例及因经营活动特点或所处地点的特殊性在与居民进行货币结算时可以不使用收费监督机具的企业、机关和单位(包括个体经营者)的类别清单》(1993年7月3日第745号俄联邦政府决议,2000年12月2日修改版)

  16、《对因经营活动特点或所处地点的特殊性在与居民进行货币结算时可以不使用收费监督机具的企业、机关和单位(包括个体经营者)的类别清单的修改和补充》(2000年12月2日第917号俄联邦政府决议)

  17、《关于对酒精制品销售规则的修改和补充》(2000年11月2日第840号俄联邦政府决议)

  18、《关于批准某些种类商品的销售规则以及不适用在保修期和更换期无偿满足顾客要求的耐用商品清单、不应将符合质量的非食品商品退回或更换成其它号码、形式、尺寸、样式、花色、型号的非食品商品清单》(1998年1月19日第55号俄联邦政府决议,1998年10月20日第1222号俄联邦政府决议作了修改和补充)

  19、《关于批准非食品委托代售贸易规则》(1998年6月6日俄联邦政府决议)

  20、《关于批准进口到俄罗斯的食品必须有俄文说明的规定》(1996年12月27日第1575号俄联邦政府决议)

  21、《关于批准进口到俄联邦关境的非食品商品必须有俄文说明的规定》(1997年8月15日第1037号俄联邦政府决议)

  22、《关于国家调节贸易及改善对居民商业服务的措施决议》(1994年8月12日第936号俄联邦政府决议)

  23、《关于俄联邦经济发展贸易部贸易、商品质量、维护消费者权益国家检查局的决议》(1993年5月27日第501号俄联邦政府令,2001年4月17修改版本)

  24、《“关于对俄联邦有关整顿非法贸易责任的法规进行修改和补充的法律”实施办法的决议》(1993年7月1日第5303-1号俄联邦最高法院决议)

  25、《关于“在与居民进行货币结算时使用收款监督机具的法律”实施办法的决议》(1983年6月18日第5216-1号俄联邦最高法院决议)

  26、《关于“实行新的卫生规则”同时实施对商业企业及其销售食品原料及食品的卫生防疫要求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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